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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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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情介绍

一、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钢公司”)合同纠纷,湛江中院作出()湛中法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重钢公司还款.79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双倍计付。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八达公司于年6月16日向湛江中院申请执行。

二、年4月16日,湛江中院根据“先本后息”清偿顺序及重钢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广东高院认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以“先息后本”为原则,故裁定:撤销湛江中院执行终结裁定,并将案件指定茂名中院继续执行。

三、茂名中院于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于年9月3日茂名中院以八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为由,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四、年11月18日,茂名中院根据最高法院及广东高院的执行监督意见,作出裁定,恢复执行。重钢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确认其已清偿完毕债务,茂名中院作出()茂中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下称“茂2号裁定”),驳回重钢公司的异议。

五、重钢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茂2号裁定,广东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已对清偿顺序作了约定,应按照该约定的“先息后本”顺序计算执行付款。故作出()粤高法执复字第号执行裁定(下称“粤号裁定”):撤销茂2号裁定计息方法,改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并驳回其他请求。

六、重钢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最高法院裁定由茂名中院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依法重新核算本案应执行款项和已执行款项并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年5月18日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重钢公司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于法无据的主张,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后应如何计算执行付款的问题,以便准确计算剩余的执行款。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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