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本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年7月完成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二、调整内容
(一)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号)核定。(二)本缴存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元,不得高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元;廉江市元;雷州市元;吴川市元;遂溪县元;徐闻县元。三、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缴存业务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相关表格请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